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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,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公开评审时,代理人要到商评委参加公开评审。

2、商评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,代理当事人向商评委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,并说明应当回避的理由。

3、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,代理委托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,或申请在商评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。

4、代理当事人申请查阅案件有关材料。

5、代委托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;有被申请人的,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。

6、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委托人发出的补正通知,代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和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。

7、代理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如需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,在申请书中声明,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。

8、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,代委托人向商评委提交相反的证据材料,以驳斥被申请人的抗辩。

9、提交申请书时,代委托人提交能够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有效证件。

10、代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,并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,对证据材料的来源、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,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。

11、委托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,代委托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。

12、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同时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。

13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公开评审时,代委托人重新参加评审程序。

14、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商评委提出进行公开评审的书面申请。

15、代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,并在回执上加盖委托人印章,注明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的姓名、身份。

16、公开评审开始前,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召开的审前预备会议上,讲述有关事实,出示有关的证据材料,重申委托人的申请意愿。并在制作的会议笔录上核实签字。

17、在评审中,代委托人陈述评审请求,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,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,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。

18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,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,进行质疑、说明与辩驳。

19、代委托人进行口头辩论,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、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陈述其意见。

20、代委托人做最后陈述。

上述程序乐观的估计要耗时2年,保守的估计是4年,对商标争议没有法定的结案时限。